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      告  中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強 

被      告  段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583元」。
原判決主文欄「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7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37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