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8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冠評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4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