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哲志即萬錠藥局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