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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劉霽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