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胡守稷
路116巷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然該期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