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50號
抗 告 人即
特別代理人 劉秉軒
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950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劉洧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抗告人即特別代理人劉秉軒(下稱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