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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楊力璇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3日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足堪認定。茲原告於113年7月11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該情形復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