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阮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8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 | |
| | | |
| | 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 |
| | 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