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2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