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被 告 趙新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