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送達代收人 許弘昌
上原告與被告黃柏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