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