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7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博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