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鄭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