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楊弘儒
兼
送達代收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鷺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調字卷第9 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