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