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義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