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