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全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被 告 關哲彥
沈姿岑
法定代理人 黃俞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雖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所定共同訴訟要件,似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條第1項規定,惟此涉及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為避免造成當事人困擾,仍暫先合併計算其價額並據以課徵裁判費。準此,本件應繳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