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即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9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