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薛如辰
黃占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睿竑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