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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李嚴錢雲
訴訟代理人  李陸維  
            宋立文律師                 
被      告  鄭叡澤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周宏峻  
複  代理人  趙令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795元、交通費用14,360元,共計24,155元部分,有無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若有,係請求被告給付自何時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又原告分別於何時向參加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得保險給付71,978元、24,155元?均待確認,是本院認有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