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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卜子育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世琳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翠琳 

上列當事人間第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准許,並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定於113年10月4日宣判;惟嗣收受被告提出之陳報狀暨若干證據資料,而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