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被 告 蔡秉勳
追 加 被告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被告蔡秉勳於113年11月7日具狀表示願與原告調解,請求本院安排調解庭,且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故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