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陸明煌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113年12月27日前具狀表示意見:①被告主張抵銷之金額 (被證八表列)計算方式及結果是否正確?②兩造是否曾經就買賣契約第五條進行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額找補?並提出系爭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3頁至第6頁」全部(註:起訴狀所附契約書有缺頁)】(原告陳報狀正本提出於本院外,請同時將影
本寄送給被告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