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周進龍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法扶)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核與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樓、41樓)不符,為求慎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