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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周進龍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法扶)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核與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樓、41樓)不符,為求慎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