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妮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