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晟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