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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劉翔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