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賜良園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志文
上列上訴人予被上訴人林子晴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