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胡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6,01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34,69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51,2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5日前之利息為2,609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14,6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0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