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善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8485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93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