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9,22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附表二所示之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9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0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