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陳佳文
訴訟代 理 人 林意惠
吳熾松
被 告 次方體影像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奕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次方體影像藝術有限公司(下稱次方體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邀同被告陳奕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8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共36期,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所訂之融通利率加碼0.9%按日計付,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按日計付,自撥款日起前6期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第7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未依約按期償還應償數額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次方體公司自113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87,9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陳奕琿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催收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產品利率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