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姚吉謙 住○○市○○區○○街○段000巷000 弄00號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金及利息合計361,3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