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2號
原 告 駿騰光電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欣
被 告 昕盟綠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一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7,123元(計算式:本金5,000,000元+起訴前利息27,123元=5,027,1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9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