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張月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媚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