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