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文靖宇、新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