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香港商路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ISASI VIDAURRAZAGA LANDER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芫煜律師
被 告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姝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有和解之意願,請求本院再試行和解,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