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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曾承源

            曾偉銘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丙○○前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向本院取得執行名義及債權憑證並經歷多次執行(本院民國91年1 月23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91南院鵬執湘字第2922號,下稱【本件債權憑證】,參見附表一時序表),最近一次續行執行無結果為113.03.25)。
 ㈡嗣經原告於113.06.20調閱被告丙○○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2(①建號:鹽埕段7646建號〈權利範圍1/1〉、②坐落地號:❶鹽埕段272-3 地號〈權利範圍1/40〉❷鹽埕段272-5地號〈權利範圍1/40〉。下合稱【本件房屋】)之地籍資料,始發現本件房屋為被告2人、被告2人父親甲○○(後於111.12.26 亡)之被繼承人即被告2人母親曾魏秋子於111.01.07死亡時之遺產,惟經被告2人與甲○○於111.08.31合意分割登記為被告乙○○單獨所有,致被告丙○○現名下無財產足以清償本件債權憑證債務而損害原告債權。是被告2人與甲○○就本件房屋之分割協議,已害及系爭債權,該當民法第244條第1項要件。
 ㈢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⒈有關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被告乙○○雖以:被告於112年間對被告丙○○聲請續行強制執行(112.01.03、112.05.02 )應已知本件房屋之繼承分割登記事實,依民法第245 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告之撤銷權已消滅。惟以,原告於112 年續行執行時未查得被告丙○○有本件房屋產權資料,係於113.06.20 委託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催收業務,經該公司於113.08.08 、113.09.18 先後調閱被告丙○○戶籍資料、本件房屋之全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後,始知悉本件房屋之繼承分割登記,是原告撤銷權並未逾除斥期間而消滅。
 ⒉撤銷權與遺產分割之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⑴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債務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免除債權等)、或增加消極財產(如承擔債務),因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無償移轉予第三人,債權人即得依本條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此項撤銷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要旨參照)。
 ⑵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得提起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7 號提案討論結果參照)。
 ⑶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同參(拋棄繼承權不得撤銷,但不利分割協議若害債權,得行使撤銷權)。  
 ⒊原告可請求撤銷之理由
 ⑴被告丙○○明知對原告有本件債權憑證債務未清償,其對曾魏秋子未拋棄繼承,惟將其對本件房屋之應繼分無償分割歸由被告乙○○所有,其行為已損害對原告本件債權憑證債權。
 ⑵被告乙○○雖以曾魏秋子之扶養、醫療、殯葬費用等均為其所預支,被告丙○○獲有不當得利而可自遺產扣除,辯稱本件房屋繼承分割為有償行為之理由,惟以:
  ①依民法第第1114條、第1116條之1 、第1115條之扶養規定,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繼承之應繼分,為不同事項,不影響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共同繼承遺產。被告丙○○無償讓渡其應繼分財產,係減少積極財產,有害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撤銷。
  ②又喪葬費部分,應屬對被繼承人遺產行使扣減權,自不能將該筆支出作為有償之對價。
  ③另被告乙○○稱自90.02 起至111.01.07 曾魏秋子過世均係由其負擔扶養、醫療與殯葬費,惟被告乙○○於90.02 年僅28歲,其是否有資力負擔其辯稱之上開費用,亦非無疑,應調查被告乙○○資力情形。
 ⑶被告乙○○雖以被告丙○○向其借款並提出借據作為本件房屋繼承分割為有償行為之理由,惟以:
  ①被告乙○○雖提出借據,並稱以現金或轉帳方式交付款項,惟給付原因眾多,被告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確有交付借款事實與交付款項確係因該借據之借貸關係。
  ②又其所提出之借據多係在111.01.07曾魏秋子過世前之105-110 年之6年期間,如該借款確實存在,除於借款時無法預知將來之分割協議內容外,其辦理繼承分割之111.08.29分割協議書內,亦未記載與該分割協議有對價給付之相關記載,自不能以該等借款作為該分割協議為有償行為之理由,否則,無異使被告乙○○之債權具有優先權,對債權人顯不公平,有悖民法第244條為保全債權目的而設立之立法意旨。
 ⑷被告雖提出相關判決辯稱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將遺產僅劃歸1 人或部分繼承人之分割方式,於考量繼承人間感情扶養貢獻等因素,不能將該分割方式認為無償行為,惟以:
  ①就債務人對其被繼承人之遺產與其他繼承人為分割協議時,如債務人同意將繼承遺產全部歸由其他繼承人分得,是否構成無償行為,應考量債務人對外債務之清償能力,並就繼承人全部協議內容整體合併觀察始足認定。倘債務人對外債務已無清償能力,而僅以繼承人間考量情感扶養貢獻等因素,即將遺產分割協議認非屬無償行為,無異使債務人之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具有優先權之性質,對非繼承人之其他債權人係屬不公平,亦於民法第244 條之立法意旨。
  ②本件被告丙○○積欠本件債權憑證債務,經原告多次執行無結果,於本件繼承事實發生後,就其繼承之曾魏秋子遺產應繼分財產,本應供全體債權人均分受償,惟竟以分割協議使被告乙○○單獨取得本件房屋所有權,顯已侵害原告權利,自應認原告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撤銷該遺產分割之債權與物權行為。
 ㈣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請求撤銷本件房屋於111.08.31 繼承分割登記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將本件房屋所有權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聲明:①被告就本件房屋於111.08.29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11.08.31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②被告乙○○應將本件房屋之繼承分割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被告乙○○答辯
  被告乙○○就被告丙○○積欠原告本件債權憑證債務經原告多次執行無結果,以及被告2 人與甲○○就本件房屋以繼承分割登記為其單獨所有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下列理由,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撤銷權已逾除斥期間消滅
  被告於112年間對被告丙○○聲請續行強制執行(112.01.03 、112.05.02)應已知本件房屋之繼承分割登記事實,依民法第245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告如就本件房屋繼承分割登記行使撤銷權,應於113.05.02 以前提起訴訟,惟原告至113.10.18 始提起本件訴訟,是其撤銷權已消滅。
 ㈡民法撤銷權與遺產分割之有償與無償之認定 
 ⒈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而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2 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按民法第244條第1 、2 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買賣為典型之有償行為,以出賣人移轉財產權之義務與買受人支付價金之義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又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出賣於人,及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法院撤銷。縱令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賣與債權人中之一人,以所得價金對於該債權人清償債務,其他債權人亦僅於有同法條第2 項情形時,得以訴請撤銷買賣行為,究不能認其行為為無償,尤難逕指債務人之換價為同法條第一項之詐害行為,俾以保全法定撤銷權之行使,兼資防免妨害交易之安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 號判決要旨)。至於,消債條例第20 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視為無償行為,究其立法理由,除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外,尚兼有使更生或清算程序得以迅速進行,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之目的。此與民法第244 條規定之撤銷權,係依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法律行為是否互有對價,區別其行使之要件,俾使受益人及債權人之利益,均得保護之規範意旨,究非全然相同,自應區辨(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30 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全體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之分割行為,除按遺產數額分配外,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事實)、財產取得來源及出資、家族成員間之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承擔祭祀義務、喪葬費支出、財產維護支出、預付將來扶養費用、繼承債務及清償債務,及其他非財產等諸多因素,始達成遺產分割協議,非僅完全按繼承人應繼分進行分割。因此,遺產分割雖為處分遺產之財產行為,然遺產分割行為是否為無償行為,於個案中應綜合審酌上開各種因素,並非僅以應繼分遺產價值為唯一判斷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47 號、111年度上易字第645號、113 年度上字第75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506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 年度上易字第248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被告丙○○積欠被告乙○○借款與未盡扶養義務
 ⒈被告丙○○長年未有穩定工作收入,被告乙○○基於兄弟情誼及父母甲○○、曾魏秋子之勸說,長期借款與丙○○,甚至借款供其繳納酒駕罰金,被告乙○○為避免爭議,多有要求簽立借據,並有匯款資料與LINE對話可佐證,依附表二所載,被告丙○○積欠被告乙○○款項,至少有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
 ⒉曾魏秋子生前係家庭主婦,靠甲○○收入扶養,惟甲○○於90.02 退休後無經濟收入、而被告丙○○更因無穩定工作常向被告乙○○借款,是自甲○○於90.02 退休後至曾魏秋子死亡(111.01.07 )之該近20年期間,就甲○○與曾魏秋子生活費用(飲食、生活日用、水電費、電視與通訊費、其他支出),除以甲○○積蓄支付外,全係由被告乙○○每月交付1 萬8000元供曾魏秋子支用,累計至少逾400 萬元(計算式:18,000×12月×20年=4,320,000)。
 ⒊另曾魏秋子之健保費(91.02.07 由被告乙○○以眷屬加保至111.01.07 過世止,共支付健保費16萬4493元)、110.04-12入住護理之家費用、就醫及住院看護費、殯葬費用,均由被告乙○○負擔,詳如附表二之支出金額(護理之家費用共31萬5000元、醫療與看護費用共8萬1600元、殯葬費共33萬5500元),均由被告乙○○負擔,被告丙○○僅曾就入住護理之家費用支付6 萬元。
 ㈣本件房屋之繼承遺產分割之有償性
 ⒈就被告丙○○上開借錢欠款與未分擔扶養費用,雖經被告乙○○曾多次要求丙○○清償與共同分擔,惟被告丙○○多以經濟因素為由推託而未償還欠款或分擔費用。是於曾魏秋子過世後,甲○○慮及被告乙○○前對家裡經濟之付出,遂於111.01.07 邀集被告2 人就曾魏秋子之遺產、生前生活費用支出、入住護理之家、就醫醫療住院看護費、殯葬費簽立切結書,約定被告丙○○就本件房屋雖有1/3 應繼分,但應先支付上開曾魏秋子生前費用1/2 後所餘應繼分價值,始為其所得遺產(下稱【系爭切結書】)。
 ⒉本件房屋繼承分割之有償性
 ⑴本件房屋雖經國稅局核定該遺產價值為92 萬3602元,惟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統之與本件房屋相同地段(臺南市南區金華路一段484巷99弄)同類公寓建物,於111.02-112.04 間之實價登錄資料,平均每坪13萬7250元(即每平方公尺4 萬1518元),則本件房屋(68.1平方公尺)於該時期之市價約為283 萬0697元,被告丙○○就本件房屋應繼分價值約為94萬3566元。
 ⑵依前述被告丙○○積欠款項,計有:①乙○○借款50萬1000元、②應負擔曾魏秋子於110.04-111.01.07間之護理之家、就醫醫療住院看護、殯葬費金額之1/2 共30萬6050元(已扣除丙○○前支付6 萬元護理之家費用)、③乙○○支付健保費之1/2 共8 萬2247元、④乙○○支付20年扶養費之1/2 共216 萬元(以上②至④合計254 萬8297元)。
 ⑶依系爭切結書之被告丙○○償還款項取得遺產之約定,被告丙○○就本件房屋應繼分價值(94萬3566元),除不足償付其依系爭切結書之應支付被告乙○○款項(上開②至④之254 萬8297元)外,其亦未支付該等款項與被告乙○○,則被告2 人與甲○○於111.08.29 申請將本件房屋繼承分割登記與被告乙○○,自非無償行為。
 ⑷本件房屋之繼承分割既屬有償行為,則原告需證明符合民法第244 條第2 項之要件(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始能主張撤銷。而被告丙○○將其本件房屋應繼分同意分割歸由被告乙○○所有,係同時減少被告丙○○之債務總額,是難認有損害於原告之情形,則原告亦不得依本條項規定主張有撤銷權。
四、被告丙○○未曾於言詞辯論到庭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撤銷權已逾除斥期間之認定
 ⒈本件原告雖主張其係於113.09.18 始查知本件房屋前於111.08.31 繼承分割登記與被告乙○○,然以,經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中華電信資訊技術分公司查復資料(參見附表一「111.10.31」欄),原告於111.10.31 已調閱本件房屋之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登記資料,而被告丙○○戶籍自始即在本件房屋並無異動(其戶籍異動資料僅因身分證號碼諧音不雅而異動一次),是如原告係於113.09.18 依全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資料而發現本件房屋之繼承分割登記,則依本件債權憑證之執行情形(於111.10.31 前已執行5 次、於111.10.31起1年內執行2次),顯難認其於111.10.31 申請本件房屋之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登記資料後,有不知悉本件房屋之繼承分割登記情形。
 ⒉原告為金融機構,參照其所述113.09.18 發現本件房屋繼承分割登記之理由,其既已經於111.10.31 調閱本件房屋之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登記資料,客觀上自可查知本件房屋於111.08.31 發生繼承分割登記,依本件債權憑證執行情形,應認原告就民法第244 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逾民法第245 條之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至112.10.31 )。
 ⒊本件原告行使撤銷權既已逾除斥期間,則其本件起訴請求,自屬無據。
 ㈡本件原告請求雖屬無理由,惟就本件雙方爭執之撤銷權行使與繼承遺產分割爭議,略述如下:
 ⒈關於扶養費得否於遺產分割扣除
 ⑴依民法第四編第五章扶養之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 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第1118條);如受扶養權利者非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對負扶養義務者有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 項規定事由而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1118條之1 )。另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第1119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第1120條);另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第1121條)。
 ⑵是親屬間如發生應為扶養之法律關係者,依上開法律規定,參照扶養之即時性與必需性,於扶養法律關係發生時,如扶養義務人有數人,即應依該當時情狀(即各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確定由何等人負扶養義務與範圍,並非待扶養法律關係消滅時(如受扶養者死亡或成年)始於負扶養義務者數人間計算平分扶養義務費用。是就扶養義務費用,並無就過去已發生扶養費用,依各扶養義務者現在或未來經濟能力為均分或補償之適用,亦無於受扶養者死亡時,自為受扶養者之繼承人之負扶養義務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其所應負擔扶養費之餘地。
 ⒉喪葬費部分
 ⑴民法第1150條規定之繼承費用是否包括喪葬費,雖法條無明文規定,惟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10、11款規定,係將喪葬費列入遺產總額扣除項目,於解釋上,應認喪葬費應屬繼承費用之性質(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124 號判決要旨參照),且喪葬費支付目的,係在妥適處理被繼承人之遺體,基於遺體之特殊性(非財產亦非物,為人格權之殘存體),是如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即遺體主)生前之扶養義務人資格,自不因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免除其支付喪葬費之義務(111 年高院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 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 
 ⑵是就喪葬費之支出部分,於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喪葬費列為遺產費用自遺產扣除後,始就餘額部分為分割。如繼承人為扶養義務人,且可自遺產繼承財產,自應依其繼分比例扣除同比例之喪葬費用,始為其繼承之應繼分價值。
 ⒊依上開扶養費與喪葬費之適用原則,參照被告乙○○陳報係本件房屋價值(總價283 萬0697元、各繼承人應繼分價值94萬3566元。曾魏秋子存款遺產非多,爰暫不列入計算),於扣除喪葬費(總額33萬5500元,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擔11萬1833元),即為各繼承人分割遺產後之應繼分價值(即83萬1733元),至於,被告乙○○所稱之扶養費與系爭切結書約定,因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均難列為被告丙○○應繼分價值之扣減項目。
 ⒋至於,就被告丙○○積欠被告乙○○欠款部分,因依現行法令,並無禁止以繼承分割遺產逕為清償之規定,是如分割遺產應繼分估算價值與市值相當,自可由丙○○以本件房屋其應繼分價值對被告乙○○清償,惟依附表二之被告乙○○債權額(如依其主張為50萬1000元;如依借據、匯款、對話紀錄中有2 者可相互佐證之款項,僅37萬7300元),被告丙○○就本件房屋應繼分價值顯高於被告乙○○債權,則就本件房屋應繼分價值逾被告乙○○債權部分,被告間所為之本件房屋繼承分割登記,即有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無償行為之撤銷權適用。惟因本件已逾撤銷權除斥期間,是原告並無為撤銷權請求之餘地。
六、從而,原告起訴請求依民法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撤銷本件房屋於111.08.31 繼承分割登記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將本件房屋所有權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原告全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一:

時間
事件
內容要旨

91.01.23-
109.07.27
本件債權憑證
歷次執行情形
【98.12.22南院龍98司執北字第98955號債權憑證】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
.債務人:丙○○
.執行名義:原債權憑證91.01.23/91南院鵬執湘字第2922號
.前案聲請執行金額: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8萬0066元,及其中新台幣7萬9927元自90.06.24起至90.07.27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90.07.2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金額。
.聲請執行金額:同上
.執行受償情形:全未受償。
【續行執行紀錄表】
.案號:103 司執25396 號/聲請日:103.03.07 /全未受償/終結日:103.03.20
.案號:107 司執61275 號/聲請日:107.07.05 /全未受償/終結日:107.07.10
   (債權人變更為凱基商銀)  
.案號:109 司執13057 號/聲請日:109.02.13 /全未受償/終結日:109.02.20
.案號:109 司執23549 號/聲請日:109.03.12 /全未受償/終結日:109.03.12
.案號:109 司執70508 號/聲請日:109.07.27 /全未受償/終結日:109.07.31
 【註-本件相關事實】111.01.07 曾魏秋子死亡
            111.08.31 遺產分割登記
           111.10.31 原告調閱本件房屋電子謄本
.案號:112 司執 1522 號/聲請日:112.01.03 /全未受償/終結日:112.01.05
.案號:112 司執48299 號/聲請日:112.05.02 /全未受償/終結日:112.05.09
   (扣押元大灣裡分行無存款) 
.案號:113 司執 2224 號/聲請日:113.01.02 /全未受償/終結日:113.01.04
.案號:113 司執35165 號/聲請日:113.03.25 /全未受償/終結日:113.03.25 

111.01.07
曾魏秋子死亡
【曾魏秋子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總額明細表(核定總額:938,165元)】
.土地:埕段272-3地號(持分1/40)【核定:654,855】 
.土地:鹽埕段272-5地號(持分1/40)【核定:104,747】 
.建物: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持分1/1)【核定:164,000】
.存款:土銀台南分行(4,667元)
.存款:台南鹽埕郵局(9,408元)
.存款:元大灣裡分行( 484元)
.存款:台南三信金華分社(4元)

111.01.07
【系爭切結書】

【111.01.07 切結書(甲○○、乙○○、丙○○)】
.曾魏秋子女士 
 1.110年4月至12月期問,入住慈愛護理之家費用35000元/月,共9個月,315000元。(入住護理之家期間;次子-丙○○先生共付了60000元)。
 2.110年11月份於成大醫院住院,醫療費40000元,住院期問請看護費2400元/天,共9天,21600元。 
 3.110年12月30至111年01月07日,於成大醫院住院醫療費共20000元。 
 4.禮儀公司喪葬費:100000元。(111.01.07-111.01.15) 
 5.靈骨塔位所有權費:150000元、永久管理費15000元。 
 6.尊王堂科事費:安-祖先牌位、安-曾魏秋子牌位、看靈骨塔及安-靈骨塔位、調亡魂、祭藥王、圍庫錢,共55500元。
 7.其他費用:殯儀館費及載運遺體車資、封釘紅包、餐盒、祭拜品、平安米、回禮紅包,共15000元。
.以上支出費用總共732100 元,其次子-丙○○先生除了在曾魏秋子入住慈愛護理之家期間付了60000元費用已外,其餘皆為長子-乙○○先生所支付,曾魏秋子女士名下房產,坐落在台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號3樓,其遺產依法律規定為繼承人共同持有,並依其市價等值之所得共分為三等份,第一份歸其配偶-甲○○先生持有,第二份歸其長子-乙○○先生持有,第三份歸其次子-丙○○先生持有,但次子-丙○○先生必需先扣除以上曾魏秋子女士所有支出費用及每一年所繳交的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第四台等費用之1/2 後,始為其次子-丙○○先生所得,以上內容及費用明細,經配偶-甲○○先生、長子-乙○○先生及次子-丙○○先生三方,共同確認無異議,特立下此據。(以下空白)
.姓名:甲○○
 姓名:乙○○
 姓名:丙○○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07日  
.護理之家費用:31萬5000元
.成大就醫費用: 8萬1600元
.殯葬費用:  33萬5500元

111.08.29
.登記申請
.登記日期
【乙○○申請遺產分割登記-申請日(111.08.29)】
.高承源就曾魏秋子遺產(本件房屋)為遺產分割登記(分割登記為其1 人所有)
.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甲○○、乙○○、丙○○簽署遺產分割協議,系爭房地分割予乙○○一人。
【遺產分割登記-系爭房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乙○○(111.08.31)】 

111.10.31
原告調閱本件房屋
電子謄本
原告調閱本件房屋電子謄本:登記謄本(第二類)、地籍圖謄本(第二類)
【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查復(114.03.12東南地所登字第1140021387號)】
.要旨:自109.01.01-114.03.21 原告(凱基銀行)未於該所以臨櫃或以謄本機申請系爭房屋地籍資料。
    就跨縣市與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資料,由市府地政局查復辦理。
【市府地政局查復(114.03.13南市地價字第1140411071號)】
.要旨:函請中華電信資訊技術分公司提供原告申請調閱繫爭房屋之登記資料(異動索引、異動清冊、電子謄本、電傳資訊)
    「地政電傳資訊系統」提供網路查詢地政相關資料,惟所查詢地籍資料不具法律效力且非屬地政同步資料。
【中華電信資訊技術分公司查復】
.要旨:查復原告109.01.01-114.03.13申請系爭房屋之地政電子謄本調閱紀錄(於本件113.10.18訴訟繫屬前,於111.10.31申請上開第二類電子謄本)。
    查復原告於上開期間,無調閱「地政電傳資訊系統」資料紀錄。
 [紀錄資料]    
  申請系統      謄本種類      申請日期       申請人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  登記謄本(第二類) 111.10.13/13:48:20  凱基銀行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  地籍圖 (第二類) 111.10.13/13:48:21  凱基銀行
  跨縣市地政電子謄本 登記謄本(第一類) 113.11.26/08:25:30  中和地政(申)
                                凱基銀行(委)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  登記謄本(第二類) 114.04.05/15:24:40  凱基銀行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  地籍圖 (第二類) 114.04.05/15:24:40  凱基銀行
【備註】依「地政服務」網(https://www.land.nat.gov.tw/ )說明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使用本系統,可申領到全國任何一個縣市、任何一筆土地(建物)的地籍謄本,而且謄本效力等同於親自至地所申請的紙本謄本(可為申貸、核貸或有公務申請的用途)。
.全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使用本系統,可查詢到全國任何一個縣市、任何一筆土地(建物)的地籍資料。不具法律效力,僅供自己參考。

111.12.26
曾在來死亡
甲○○死亡,其繼承人為乙○○、丙○○。

112.01.03
112.05.02

原告聲請執行
.案號:112 司執 1522 號/聲請日:112.01.03 /全未受償/終結日:112.01.05
.案號:112 司執48299 號/聲請日:112.05.02 /全未受償/終結日:112.05.09
   (扣押元大灣裡分行無存款) 

112.10.31
原告調閱本件房屋
電子謄本滿1 年
.民法第245 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113.01.02
113.03.25

.案號:113 司執 2224 號/聲請日:113.01.02 /全未受償/終結日:113.01.04
.案號:113 司執35165 號/聲請日:113.03.25 /全未受償/終結日:113.03.25 

113.06.20
113.08.08
113.09.18
原告委外催收
.原告113.06.20委託仲信資產管理公司代理催收債務。
 原告稱:仲信資產管理公司於113.08.08 調取丙○○最新戶籍謄本(戶籍地:本件房屋)、113.09.18 查詢全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本件房屋),始知悉本件房屋發生繼承分割與乙○○。

113.10.18
本件訴訟繫屬日
.本件起訴狀繫屬本院日(本院收文日)
 原告起訴書檢附查閱本件房屋之「全國地政電傳資訊系統」資料
 查閱時間:113.09.18/09:29:34-09:31:36 
 ①鹽埕段272-3 地號-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部
 ②鹽埕段7646 建號-建物標示、建物所有權部、建物所有權部異動索引 

113.11.26
原告調閱登記資料
原告調閱系爭房屋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扶養/醫療

借款額
交付/支付方式
借款(支出)證據
現金
匯款
借據/收據
LINE對話
1
105.06.25


100,000
100,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5.06.25.借款額:100,000

2
105.08.13


2,000
2,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5.08.13.借款額:2,000

3
105.08.19


3,000
3,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5.08.19.借款額:3,000

4
105.09.29


2,000
2,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5.09.29.借款額:2,000

5
105.10.21


4,000
4,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5.10.21.借款額:4,000

6
105.12.03


5,000
5,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5.12.03.借款額:5,000

7
105.12.09


2,900
2,9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5.12.09.借款額:2,900

8
107.11.02
.成大一般外科


850

〔被證8〕.收據

9
107.11.06
.成大關節門診


570

〔被證8〕.收據

10
107.12.05
.成大骨科


740

〔被證8〕.收據

11
108.01.30
.成大骨科門診


570

〔被證8〕.收據

12
108.02.12
.成大骨科


46,461

〔被證8〕.收據

13
108.02.26
.成大關節門診


530

〔被證8〕.收據

14
108.04.09

ˇ
60,000

60,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8.04.09.借款額:60,000
〔被證3〕.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08.04.09.借款額:60,000

15
108.12.27


2,000
2,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8.12.27.借款額:2,000

16
109.01.06


2,800
2,8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9.01.06.借款額:2,800

17
109.05.22

ˇ
2,000

2,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9.05.22.借款額:2,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09.05.22.借款額:2,000

18
109.05.30

ˇ
1,000

1,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9.05.30.借款額:1,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09.05.30.借款額:1,000

19
109.06.04

ˇ
10,000

10,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09.06.04.借款額:10,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09.06.04.借款額:10,000

20
110.03.10

ˇ
8,300

8,3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3.10.借款額:8,3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3.10.借款額:8,300

21
110.03.23

ˇ
3,000

3,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3.23.借款額:3,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3.23.借款額:3,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3.23)】
.銘:先幫我轉一下謝謝好了跟我說一下謝謝
.源:已轉,我也真的不喜歡你把借錢當成習慣
22
110.03.25

ˇ
500

5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3.25.借款額:500

23
110.04.05

ˇ
15,000

15,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4.05.借款額:15,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4.05)】
.銘:吃完飯先幫我弄一下我要去報帳身上不夠
.源:轉了~
24
110.04.14

ˇ
5,000
5,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4.14.借款額:5,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4.14)】
.源:爸的事今天再麻煩你,早上已拿5000借你,也希望你對錢怎麼花費要控制
25
110.04.19

ˇ
8,000

8,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4.19.借款額:8,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4.19.借款額:8,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4.19)】
.銘:我出門了你轉好跟我說一下謝謝
.源:轉了
26
110.04.27
.養護費(月費)


3,732

〔被證7〕.收據

27
110.04.29
.衣服繡字


140

〔被證7〕.收據

28
110.04.30
.洗衣費


50

〔被證7〕.收據

29
110.05.01

ˇ
5,000

5,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5.01.借款額:5,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5.01.借款額:5,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5.01)】
.銘:錢匯了
.源:(貼圖)
30
110.05.06
.健檢費


1,300

〔被證7〕.收據

31
110.05.06

ˇ
10,000

10,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5.06.借款額:10,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5.06.借款額:10,000

32
110.05.07
.養護費(月費)


28,000

〔被證7〕.收據

33
110.05.07

ˇ
30,000

30,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5.07.借款額:30,000

34
110.05.27
.耗材費


2,040

〔被證7〕.收據

35
110.05.30
.洗衣費


300

〔被證7〕.收據

36
110.06.07
.養護費(月費)



28,000
〔被證7〕.收據

37
110.06.25

ˇ
5,000

5,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6.25.借款額:5,000

38
110.06.26
.耗材費


2,450

〔被證7〕.收據

39
110.06.30
.洗衣費


300

〔被證7〕.收據

40
110.07.07
.養護費(月費)



28,000
〔被證7〕.收據

41
110.07.19

ˇ
3,000

3,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7.19.借款額:3,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7.19.借款額:3,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7.19)】
.銘:你轉好了嗎
.源:轉了
42
110.07.23

ˇ
10,000

10,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7.23.借款額:10,000

43
110.07.26
.耗材費


1,670

〔被證7〕.收據

44
110.07.30
.洗衣費


300

〔被證7〕.收據

45
110.08.05
.養護費(月費)


28,000

〔被證7〕.收據

46
110.08.09
.耗材費


20

〔被證7〕.收據

47
110.08.10

ˇ
9,000

9,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8.10.借款額:9,000

48
110.08.14

ˇ
2,000

2,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8.14.借款額:2,000

49
110.08.24

ˇ
1,000

1,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8.24.借款額:1,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8.24.借款額:1,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8.24)】
.銘:先轉1000塊借我明天借支還你沒有加油錢了
.源:已轉,我不喜歡你一次一次的言而無信
50
110.08.25

ˇ
17,000

17,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8.25.借款額:17,000

51
110.08.27
.耗材費


1,925

〔被證7〕.收據

52
110.08.27
.耗材費


670

〔被證7〕.收據

53
110.08.30
.洗衣費


300

〔被證7〕.收據

54
110.09.08
.養護費(月費)
.特殊護理費



30,000
〔被證7〕.收據

55
110.09.10

ˇ
2,000

2,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9.10.借款額:2,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9.10.借款額:2,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9.10)】
.源:(語音通話)戶頭剩2000已轉給你 …
.銘:轉帳轉了嗎
.源:轉了
56
110.09.10

ˇ
5,000

5,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9.10.借款額:5,000

57
110.09.15

ˇ
2,000

2,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9.15.借款額:2,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9.15.借款額:2,000

58
110.09.24

ˇ
8,000

8,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09.24.借款額:8,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09.24.借款額:8,000

59
110.09.26
.耗材費


4,585

〔被證7〕.收據

60
110.09.30
.洗衣費


300

〔被證7〕.收據

61
110.10.04

ˇ
8,000

8,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10.04.借款額:8,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10.04.借款額:8,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10.04)】
.源:我可以把神明昨天的彩金8000借你,其他你再想辦法
.銘:我身上只剩500塊要加油的我真的沒錢啦你能不能再湊一下
62
110.10.07

ˇ
1,000

1,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10.07.借款額:1,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10.07.借款額:1,000

63
110.10.08

ˇ
5,000

5,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10.08.借款額:5,000

64
110.10.13
.養護費(月費)
.特殊護理費


30,000

〔被證7〕.收據

65
110.10.21

ˇ
3,000

3,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10.21.借款額:3,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10.21.借款額:3,000

66
110.10.25

ˇ
17,000

17,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0.10.25.借款額:17,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0.10.25.借款額:17,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10.25)】
.銘:好了跟我說一下謝謝
.源:已匯入17000
67
110.10.26
.耗材費


2,480

〔被證7〕.收據

68
110.10.30
.洗衣費


300

〔被證7〕.收據

69
110.11.01
.耗材費


590

〔被證7〕.收據

70
110.11.01
.救護車費用


1400

〔被證7〕.收據

71
110.11.14
.養護費  


600

〔被證7〕.收據

72
110.11.26
.看護費


21,600

〔被證8〕.收據

73
110.11.27
.養護費(月費)


3,864

〔被證7〕.收據

74
110.11.27
.救護車費用


1200

〔被證7〕.收據

75
110.11.27
.成大一般內科


38,667

〔被證8〕.收據

76
110.11.30
.洗衣費


50

〔被證7〕.收據

77
110.12.08
.養護費(月費)
.特殊護理費


29,000

〔被證7〕.收據

78
110.12.22
.成大風濕免疫過敏科門診


570

〔被證8〕.收據

79
110.12.30
.成大急診重症


2,638

〔被證8〕.收據


111.01.07
【曾魏秋子亡】






80
111.01.07
.成大內科重症


17,674

〔被證8〕.收據

81
111.01.07
.救護車費用


2,300

〔被證9〕.收據

82
111.01.07
.法師殯葬費用


55,500



83
111.01.07
.庫錢


21,000

〔被證9〕
.收據

84
111.01.09

ˇ
1,000
1,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1.09.借款額:1,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1.01.09)】
.銘:可以先借我1000塊加油嗎在你家門口
85
111.01.10

ˇ
5,000

5,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1.10.借款額:5,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1.10.借款額:5,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1.01.10)】
.源:你已經騙我無數次,說要還也沒還,我說了,我對你的行為真的忍無可忍~你也給我個法作法 5000先給,看你明天怎麼處理
86
111.01.12
塔位及管理費


150,000

〔被證9〕.收據

87
111.01.14
.庫前焚燒場地費用


3000

〔被證9〕.收據

88
111.01.15
.殯儀設施規費


500

〔被證9〕.收據

89
111.01.15
.拜飯


1200

〔被證9〕.收據

90
111.01.16

ˇ
3,000

3,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1.16.借款額:3,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1.16.借款額:3,000

91
111.01.25
.殯葬花籃費用


20,000

〔被證9〕.收據

92
111.01.25
.殯葬契約費用


100,000

〔被證9〕.收據

93
111.01.25

ˇ
1,000

1,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1.25.借款額:1,000

94
111.01.30

ˇ
50,000

50,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1.30.借款額:50,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1.30.借款額:50,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1.01.30)】
.源:借錢的事,借你5萬再包紅包給爸爸,我身上就剩不到1萬了~···轉了,也請你記得你要好好做這事~
.銘:我知道
95
111.02.13

ˇ
5,000

5,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2.13.借款額:5,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2.13.借款額:5,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4.05)】
.銘:(語音通話)轉了跟我說一下
.源:轉了
96
111.04.01

ˇ
7,000

7,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4.01.借款額:7,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4.01.借款額:7,000

97
111.04.27

ˇ
37,500
37,5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4.27.借款額:37,5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1.04.27)】
.銘:(圖片)
.源:又是酒駕, …妳為了喝一口酒拿拿出一個月的一半薪水來付(37500是上班族一格月薪水),還來要我拿房子去借錢處理~真是離譜 …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4.28)】 
.源:處理好了嗎?跟我借錢要處理解決的事,要我一直追你弄好了嗎……你如果借錢沒急著處理,前明天先拿回來還我~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4.29)】
.源:借給你錢是要繳你說的法院單,沒處理錢拿回來還我,我
.銘:下午會去繳啦月底工作比較多
98
111.05.05

ˇ
2,000

2,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5.05.借款額:2,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5.05.借款額:2,000
【關鍵對話(畫面日期:110.05.05)】
.銘:可以先轉2000給我嗎,沒錢加油了
.源:(語音通話)
99
111.05.14

ˇ
10,000

10,000
〔被證1〕.借據
.日期:111.05.14.借款額:10,000
〔被證4〕.金融帳戶存支紀錄
.日期:111.05.14.借款額:10,000


111.08.29
遺產分割登記







合計

ˇ
377,300
501,000

857,136

359,8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