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93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在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6055元,及其中9 萬
7424元自民國113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