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4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蘇明得
蘇立承
鄭向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佩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翊宸即林俊宏之繼承人、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