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君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威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靖容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