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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合併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及訴外人張玲朱分別對被告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本件及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77號事件受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聲請合併辯論、合併裁判等語。
二、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造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均不得合併裁判(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況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分別提起數宗訴訟之合併辯論與否,為法院職權事項,當事人無聲請之權。是依上揭規定,原告聲請本件113年度南簡字第1983號及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77號事件訴訟,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