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光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2,7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