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潘藍美玉即張林甘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被 告 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通用傳動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住所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