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