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74號
原 告 蕭奇佑
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
被 告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被 告 王大進(原名王秉澤)
王龍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