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88號
原 告 李金玉
訴訟代理人 林朝明
被 告 李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